一、申请范围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发布:
凡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产品,并符合年度申报相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均可提出产品免检申请。申请企业不受性质限制,申报主体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二、受理申请部门
免检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部门均不受理申请。
三、申请时间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的2-3月份,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申报目录和相关文件,省局转发后即可提出申报。
四、受理流程
省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只对食品和安全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其他企业只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由省局组成考核组,对其工艺、设备、原材料、检验能力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考核组负责人及企业责任人在审核意见上签字。对于跨地区生产的产品(生产地点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申报免检,受理申请的省局要主动与相关省局协调,联合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局审查合格后上报质检总局。
五、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免检产品的品牌在有关部门得到有效注册。
企业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申请免检的产品必须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3年内未出现造成较大影响的质量事故;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投产时的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近年来产品生产基本情况;产品近2年内出口检验情况(只针对出口企业)。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是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贮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二是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无重大质量投诉。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售后服务情况;生产所采用的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质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检验设备、仪器清单;检验人员清单;质量管理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四)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检查;必须是突击性的不向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委托检验、定期检验等不在此列;原则上是近3年开展的监督检查。
(五)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全国范围内)前列。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上一年度产品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赢利及缴税情况。
此项条件要求企业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省局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如果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局要进行书面说明。
(六)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所执行标准水平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七)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产品及企业生产活动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定量包装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要取得C标志;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优先考虑。
企业应该提供的材料: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环保、节能认证情况,环保检验报告,产品专利证书和自主创新情况。
免检有效期满产品重新申请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质量在免检期间稳定保持较高水平;
2、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转有效;
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
4、免检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投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一般性的投诉能够很好解决;
5、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产量产值、经济效益和纳税在免检期间保持稳定或持续增长;
7、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强制认证证书,定量包装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